(網經社訊)全國人大最新表決通過的《民法總則》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p>
這是網絡虛擬財產的概念第一次寫入民事基本法律,而且是規定在《民法總則》的“民事權利”一章,顯然意義未同尋常,這想必跟虛擬財產在社會生活中日趨重要有直接的關系,畢竟一個游戲裝備動輒幾萬幾十萬,一個公眾號更加可以在資本市場拿到上億的估值,虛擬財產大有超越實體財產的勢頭。
事實上,虛擬財產有關的紛爭早已在法院屢見不鮮,而翻遍了現有法律規定,都找不到明確的依據。那么,在現有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且《民法總則》也只是提了個概念的情況下,法院是如何解決虛擬財產相關的糾紛的呢?今天我們就給大家做一個系統梳理,我們一起看看法院怎樣解決這些新型糾紛案件,他們又遇到了哪些問題,從中也許你可以發現虛擬財產未來的立法走向以及案件的代理思路。
我們主要從網絡賬號、游戲裝備、虛擬貨幣、網絡店鋪等幾種典型的虛擬財產入手。
(典型的虛擬財產類型)
一、法院對虛擬貨幣的認定
關于虛擬貨幣,最值得參考的一個判例是上了2006年第11期最高院公報的案例,即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訴孟動、何立康網絡盜竊案。
該案中,犯罪嫌疑人盜竊了騰訊QQ的Q幣和網易的游戲點卡,那么這種典型的虛擬貨幣是否具有財產屬性,如果是,如何評估其實際價值?咱們一起看一下法院在判決書中的表述:
“Q幣和游戲點卡是騰訊公司、網易公司在網上發行的虛擬貨幣和票證,是網絡環境中的虛擬財產。用戶以支付真實貨幣的方式購買Q幣和游戲點卡后,就能得到發行Q幣和游戲點卡的網絡公司提供的等值網上服務,因此Q幣和游戲點卡體現著網絡公司提供網絡服務的勞動價值……被害單位茂立公司付出對價后得到的Q幣和游戲點卡,不僅是網絡環境中的虛擬財產,也代表著茂立公司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
關于虛擬貨幣的市場價值評估,判決書的表述是:“在目前對Q幣和游戲點卡的盜竊數額如何計算沒有明確規定的情形下,起訴書沒有按網上公認的Q幣和游戲點卡銷價計算,而是按照茂立公司購進時實際支付的價格認定盜竊數額,不僅有其合理性,而且也有充分的證據,應予認定”
也就是說,法院是按照受害人購買這些虛擬貨幣時支付的對價認定其市場價值的,此外,判決書還提到:“對本案被盜Q幣和游戲點卡在現實生活中對應的財產數額,無需經權威機構作價格鑒定”,看來在虛擬財產價值評估的問題上,第三方鑒定機構恐怕沒多少話語權了,畢竟虛擬財產值多少錢還是要市場說了算。
總結起來,上海黃浦區法院認為非法竊取虛擬貨幣構成盜竊罪,這一看法應該也得到了最高院的認可,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
盡管有最高院公報的案例在先,但并非所有法院都按照這個思路把虛擬貨幣當作財產來處理的。一個典型案例是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4年判決的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利用游戲充值平臺漏洞,竊取該公司運營的《神仙道》游戲虛擬貨幣“元寶”110余萬個(價值人民幣11萬余元)。對此,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認為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法院認為被告人的犯罪對象為“游戲虛擬財產”,該對象缺乏現實財物的一般屬性,不符合公眾認知的一般意義上的公私財物,而“游戲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實為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被告人通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而獲取“游戲虛擬財產”,實質上屬于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行為,因此,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有誤,予以糾正。
這兩個案例代表了法院對虛擬貨幣的兩種典型的態度,一種從經濟學角度出發,承認虛擬貨幣具有勞動成果的經濟屬性;第二種從法律規定出發,認為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屬性之前,不應該界定為財產。從趨勢上看,第一種觀點應該更加符合時代要求,從《民法總則》明確提出虛擬財產概念就可見一斑了。
二、游戲裝備
游戲裝備也是一種典型的網絡財產,它的所有權歸屬、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損害賠償方式都值得研究,這方面有兩個典型案例給大家參考:
第一個是游戲玩家的游戲裝備丟失,游戲運營商是否承擔責任以及如何承擔的案例(2003朝民初字第17848號李宏晨訴北京北極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娛樂服務合同糾紛案)。
北京朝陽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到:“雖然虛擬裝備是無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網絡游戲環境中,但并不影響虛擬物品作為無形財產的一種獲得法律上的適當評價和救濟”,把游戲裝備看作“無形財產”的確道出了其本質特征。
那么游戲裝備值多少錢呢,法院認為:“不宜將購買游戲卡的費用直接確定為裝備的價值,游戲網站上公布的產品售價與原告購買游戲卡的實際花費不完全一致,而且虛擬裝備無法獲得現實生活中同類產品的價值參照,亦無法衡量不同裝備之間的價值差別”。
游戲裝備丟了,誰來承擔責任?法院的態度很明確:運營商應當承擔保障不利的責任。但具體的承擔方式,法院沒有支持玩家提出的“雙倍賠償寵物卡和大禮包”的訴訟請求,因為前面所說的游戲裝備的價值評定沒有公認的標準,最終法院選擇了要求游戲公司通過技術操作對已查實的物品進行回檔,也就相當于找回了這個裝備,顯然這是一種比較科學的做法。
第二個案例是由于游戲裝備被盜引發的(2006穗中法刑二終字第68號),廣州中院對被盜竊的游戲裝備在法律上的屬性做了詳細的闡述,很值得借鑒。
判決提到:“本案中,涉案的財物雖是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財產,但該虛擬財產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根據現實社會的供求關系于交易過程中體現其經濟價值……是游戲者投入了時間、精力和金錢后獲取的勞動成果。該勞動成果可通過售賣的形式來換取現實生活中的貨幣,因此……具備了商品的一般屬性,既有價值又有使用價值,理應得到與現實生活中的財產同等的保護,屬于刑法的調整范圍”。
更重要的是,判決對游戲裝備的權利歸屬也作出了明確,即“虛擬財產也屬于私人財產,能為人們控制和占有。虛擬財產不是游戲系統本身就存在的,它是游戲者通過腦力勞動并伴隨著金錢和時間的投入而取得,是游戲者通過腦力勞動觸發游戲程序創造出來的,因此,游戲者理應對其創造出來的虛擬財富享有所有權”。
最終,法院以盜竊罪做出了終審判決。
三、網店
網紅經濟的出現,使得網店作為虛擬財產的一種變的越來越有價值,不少淘寶店、微店每年都能做到過千萬甚至億的銷售額,那么這些虛擬店鋪的所有權該歸誰,法院的態度又如何呢?
我們注意到2015年上海一中院審理的一則淘寶網店所有權糾紛(彭軼凡訴朱鈴所有權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2090號),爭議的起因來自于借用他人身份證開設的淘寶店,實際經營者和出借身份證的名義店主之間發生了爭議,對此法院站在了實際經營者的一方。
判決書顯示:“本案系爭淘寶網店為虛擬財產,其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系爭淘寶網店由彭軼凡用朱鈴的身份證注冊而成立,彭軼凡為設立及經營該淘寶網店花費了人力及物力,該網店由彭軼凡長期負責經營管理,并已達到一定的信用度;而期間,朱鈴并未就彭軼凡用其身份證開淘寶網店向彭軼凡提出過任何異議,但其也未參與對該淘寶網店投資及經營,故現應認定該淘寶網店的實際所有人為彭軼凡”。
根據司法判決,淘寶店的實際經營者拿到了所有權,但實際操作中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淘寶規則尚不認可網店持有人的隨意過戶,尤其是自行轉讓網店等情況,平臺認可的可以過戶的情況只有兩種:繼承或離婚。
本案中,法院尊重了平臺在這方面的自主經營權,在判決書中指出:“在確認系爭淘寶網店為彭軼凡所有后,是否能將該網店的注冊名變更為彭軼凡,應由彭軼凡與相關部門按淘寶網的相關規定處理”。
事實上,阿來律師親自承辦過完全類似的案例,實踐證明,如果有法院的判決作為依據,向淘寶提出過戶請求,要求將店鋪持有人變更登記到實際經營者名下,淘寶是會按照司法判決做變更登記的。
四、網絡帳號
跟前面三種虛擬財產相比,網絡賬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人身依附屬性,我們通常所說的某個大V、某個公眾號,都是跟特定的人相關聯的,因此在認定這類虛擬財產的歸屬的問題上,法院需要進行特殊處理。
一個典型的案例是,2016年沈陽中院判決的殷某、王某離婚糾紛案(2016遼01民終13122號),夫妻雙方爭奪得是王某名下八個微信公眾號。
對此,一審和二審法院作出了相同的判決結果,但在具體問題的看法上略有不同,
一審法院認為:“訴爭得公眾號是互聯網網絡平臺根據當事人自身的個人信息等相關情況給予注冊并開通,具備一定的人身權屬性,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但該微信公眾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盈利應當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二審法院則認為:“公眾號實質是注冊人基于與騰訊公司的協議獲得在微信公眾平臺上發布信息的服務,并非屬于注冊人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基于運營該微信公眾號所得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予以分割,但微信公眾號本身,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在使用上,亦與注冊人有較密切的聯系,具備一定的人身屬性,一審法院未支持上訴人殷某某分割微信公眾號的訴請并無不當”。
可見法院特別注意到了網絡賬號在財產屬性之外的人身屬性,今后對于網絡賬號的繼承、分割恐怕都有必要從這兩個維度分開進行了。
總結
關于網絡虛擬財產的判例還有很多,通過以上幾則典型案例的梳理,我們會發現一方面法院也在摸索過程中,甚至出現同一個問題不同結論的判決;另一方面,一些共同性的結論也正在形成,例如傾向于將虛擬財產進行保護,認可其獨立的財產和人身價值,尤其是有了《民法總則》的新規定,大的方向更加明確。
相信隨著人類社會整體向虛擬世界遷移,圍繞虛擬財產的爭奪一定會成為常態,如何把這其中的訴訟和非訴訟問題解決好,需要大家早了解、早實踐,很有可能一個新的法律服務細分領域就在不遠處向你招手了。